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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口国有林场刘某受贿被判

时间: 2014-08-18 16:34:45 来源: 大关县委政府新闻中心 作者: 李 能

本网讯 (通讯员  李 能) 8月14日,县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经查,2010年8月13日,被告人刘某受市林业局党组委派担任三江口国营林场代理场长。2013年,刘某在负责实施10000亩森林抚育及15000亩筇竹低效林改造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减少实施面积,提高单亩造价,降低技术规范的方法,为承包人孙某谋取非法利益,先后在昭阳区望海公园、画苑宾馆、凤凰茶楼、昭阳区南四小等地收受孙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担任昭通市林业局三江口国营林场代理场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提出指控受贿款项中的4万元部分属于借款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根据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