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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执行不能? 法官带你寻找答案!

时间: 2018-07-24 15:05:27 来源: 大关县新闻中心 作者: 王永富
基本解决执行难既是法院捍卫司法权威、推进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更是司法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法院具体的执行实践当中,经常会遇到群众无法正确区分 “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情况,小编今天给大家讲讲什么是 “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案例分析
  张某驾驶农用车,在为邻居谢某拉运材料。作业过程中在货车车厢内搭乘搬运工人李某等10人,由于操作不慎,货车侧翻,导致搬运工人李某死亡,其余数名搬运工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法院判决,张某需承担各项赔偿80余万元,谢某需承担各项赔偿20余万元,随后李某的家人和其余搬运工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张某尚在监狱服刑,法院也未查找到其可供执行财产。谢某因突发疾病去世,经向谢某所在的村委了解,谢某生前因慢性心脏病经常住院治疗,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基本没有什么遗产可供执行,后经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做工作,张某的家属支付了三万元,谢某的家属支付了两万元。另外,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多方协调为李某的家属争取司法救助款一万元,为其余申请人争取司法救助款5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执行到位。
  因该案的被执行人张某在监狱服刑,谢某已经去世,案件已无法继续执行。同时,被害人李某在事故中死亡,其余申请人家庭收入甚微,生活非常困难。为了帮助各申请人解决实际困难,法院帮助提出司法救助。
  法院的执行是一种事后救济措施,案件能否执行到位一方面取决于法院的执行力度,另一方面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经济状况。
  上述案例中,经执行,被执行人资产远不足以清偿债务,属于“执行不能”。对于该类案件,并非是法院通过加大执行力度所能解决的,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因而当事人在选择交易对象时,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注重源头预防。
 
  关于“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小编就给大家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
1.什么是“执行难”?
  “执行难”是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等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原因包括,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情形。
2.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
  通俗的说,两种案件的本质区别在于,“执行难”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一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原因案件根本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
3.“执行不能”产生的原因
  法院执行是一种事后的法律救济措施,案件能否执行到位一方面取决于法院的执行力度、执行措施;另一方面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经济状况。
  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第二类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指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问题;第二类“执行不能”案件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此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4.“执行不能”案件如何处理?
“执行不能”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一是终结执行。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是司法救助。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5.防犯“执行不能”的正确做法
  一是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此项可以有,财产保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使用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等状况,能够有效提高保全成功率)
  二是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到期债权等。(相互协作)
  三是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四是当事人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小编有话说
  很多群众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混为一谈,这不仅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巨大压力,而且严重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如果法院执行在“执行不能”案件上耗费过多精力,就会让那些符合“执行难”标准的案件无法及时被执行,进而又加剧“执行难”问题。群众无法正确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事实上法院执行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可能满足所有的执行申请。不能正确认识“执行不能”,还会给法院其他工作造成困扰。例如,案例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且经查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很显然这是“执行不能”的典型案例。鉴于案件无法执行,申请人生活确实困难,执行人员就帮助其申请司法救助,实际案例中,会有最终申请到的救助金与申请执行款尚差几千元,申请执行人仍然不理解,认为法院消极执行。
  因此,理清“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界限,建立“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机制,将有限的司法资源运用到其他执行案件中,刻不容缓!
  但是对于进入退出程序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并不是说就放任不管了,而是要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或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比如建立自然人或非法人的破产制度以及强制破产程序、简易破产程序来消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对涉民生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还要通过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司法救助制度来予以消化等。
如何正确看待“执行不能”
  从执行实践反馈回来的情况看,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人们对自身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的认识在不断提升,这对正确理解执行工作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总的来看,全社会对执行工作的理解认识不统一。有的当事人及社会公众误以为只要法院判了就一定能执行到位,把对政府兜底化解一切风险的“无限政府”期待转移到法院,变成了对法院兜底化解一切风险的“无限法院”期待。这就需要当事人及社会公众能够正确理解法院执行工作,弄清楚什么是执行难?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难”是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因各种原因无法执行到位。事实上,法院执行主要是针对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法律义务的,采取法定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人民法院所要解决的执行难主要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解决执行难就是要采取坚强有力的措施,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有效执行。
  “执行不能”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客观上存在无法执行的情况。据统计,在法院受理的强制执行案件中,大约有40%左右的案件属于这种情况,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法人债务。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我县辖区内肖家沟煤矿即为此类典型),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2017年的全国执行案件数据表明,进入执行环节的僵尸企业达20多万个,所涉及的执行案件达100多万件,有的一个僵尸企业涉及数千件甚至上万件执行案件。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大量的交通事故纠纷、人身伤害纠纷等,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无清偿能力。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对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即使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都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些案件不能得到执行不是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它们或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市场风险,或属于社会风险。法院不能完全解决风险问题,不应将因市场风险或社会风险导致的执行不能归结于法院执行不力,这也是世界各国执行工作通例。在许多国家,执行不能案件不是通过执行程序解决的,多数是通过破产程序及社会救助等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