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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网讯(记者 彭锡)4月21日上午,云南省人大召开《云南省旅游条例》修订施行新闻发布会。据介绍,5月1日起施行的省旅游条例是我国《旅游法》出台后首个修订并颁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对旅游经营者的行为进行了规范细化。
比如之前被媒体曝光较多的旅游车辆甩客、旅游团擅自减少服务项目等行为,条例规定:旅行社、导游、旅游车辆驾驶员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包价旅游合同以外的费用;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委托旅游业务或者转团、并团;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规范要求;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途中甩团、甩客等行为。如果违反,相关单位与人员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如条例中明确,旅游车辆驾驶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将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降低或者取消其评定的等级,并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罚。若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利益,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所缴存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中先行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