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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关县委 大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

时间: 2014-03-29 19:52:43 来源: 作者:

中共大关县委 大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3年7月25日)

昭发〔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昭通市委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改善发展环境,加大扶持力度,加快推进全县民营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生力军。民营经济紧贴市场、机制灵活,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蕴藏着巨大的生产力,是一支引领改革开放,推动发展进步,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县直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县一系列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全县民营经济总量快速增长、结构不断优化、质量全面提高。2012年,全县民营经济完成增加值7.07亿元,占GDP比重达38.8%。民营经济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全县民营经济也还存在总量不足、发展不快、产业不优、民营企业实力不强等问题。同时,民营项目落地难、融资难等问题依然存在。各部门务必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发展民营经济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解放思想,凝聚共识,转变工作思路,创新体制机制,努力开创全县民营经济大发展大繁荣的新局面。

二、发展思路和目标

(一)发展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十八大精神为统领,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为动力,以增加民营经济总量和优化结构为主线,突出完善优惠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健全服务体系、推动结构调整、强化招商引资等重点,加快民营经济发展速度,做大规模总量,提升增长质量,促进全县民营经济实现跨越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16年,全县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15.02亿元,年均增长18%以上,占全县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 50%以上;全县民营经济组织比2012年增长10%,从业人员比2012年增长20%以上;上缴税金0.6亿元,实现税金翻番。民营企业发展实现重大突破,全县培育营业收入上10亿元的民营企业3户,上5亿元的民营企业5户,上1亿元的民营企业5—10户;建成1—2个民营中小企业示范园,形成一批民营企业创业基地和产业集群。

三、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空间

(一)放宽准入领域。市场准入条件对所有投资主体公开透明,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鼓励民间资本“放开即入”。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革重组,加快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的融合发展。

(二)放宽工商税务登记条件。允许民营企业办理增加注册资本金时不受货币资本金不低于30%的限制。允许民营企业注册资本金延期缴付、分期到位。放宽民营企业注册登记名称字号、行业及经营特点用语、出资限制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同一申请人申请多个不同名称的个体工商登记。新办的小型微型企业,除国家和省市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外,经辖区工商机关备案后允许试营业1年,试营业期内可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1年后如需经营的,按规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和年检费。

(三)鼓励各类创业。建立乡镇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引导外来投资者和具有创业愿望的各类人员入驻基地创办企业,并积极争取省市级小微企业示范基地建设。鼓励公务员按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离岗创业、辞职创业;鼓励除教师、医生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校生兼职创业、留职创业,并积极给予创业优惠政策扶持。欢迎县外人员来大关创业和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开展“创办小微企业,开发新岗位”活动。支持创业型、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发展,加大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工作力度,激发各类群体的创业热情。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在2年贷款期限及200万元金额内,由财政给予基准利率的全额贴息;对市场前景好、继续增加吸纳就业、按期还款的,可给予二次贷款。2014年12月31日前,对小微型企业和符合小微型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登记后,免收税务发票工本费。

四、加大对民营经济的财税、金融、用地扶持和支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设立大关县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从2013年起,从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由县财政局会同经贸科技局制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家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二)用好税收优惠政策。中央和地方出台的涉及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律按最优惠标准执行。凡规定先征后退的税收,一律按时足额退还给企业。对经认定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内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办法。对租赁个人房屋进行经营活动的,涉及租赁房屋的各项地方税收,按住宅5%、非住宅12%的综合征收率征收。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争取放宽对中小微民营企业的贷款条件,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下放贷款审批权限,扩大贷款规模。适当提高对小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确保对民营小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水平,力争每年新增贷款的20%以上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加快金融机构基层营业网点建设,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镇村银行。积极推进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扩大有效抵押物范围。创新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争取适度延长贷款期限。探索设立县级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支持行业、企业创办担保、再担保公司,加快推动商业性、互助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和发展。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和企业实行联保、互保和再担保,以多种方式解决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

(四)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兴办企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产权或股权转让吸引县外民间资金。鼓励民营资本参与改造和提升我县传统产业,推动产业结构升级。鼓励企业采取股权、项目、租赁、信托、基金融资等形式实现直接融资。县直有关部门每年选择若干成长性较好的中小微企业给予重点培育和扶持,争取上市或发行企业债券。有关金融机构要制定符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提高授信额度,创新金融产品,提高服务水平,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守信用、能增加就业、具有成长性的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五)降低用地成本。对符合产业政策和优先发展产业项目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和以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所在土地等级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对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上山项目,土地出让金最低价标准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对利用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建设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的,免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费。对符合产业政策,企业投资强度(不含土地价款)达到150万元/亩以上,或吸纳就业人数达到20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生产性新建或技改项目,对土地出让收益县级留存部分(计提各项专项资金后余额)的50%补助或奖励企业;投资强度(不含土地价款)达到80万元/亩以上,或吸纳就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生产性新建或技改项目,对土地出让收益县级留存部分(计提各项专项资金后余额)的30%补助或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民间投资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企业自有存量土地进行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项目用地,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免收市政配套费。

(六)多渠道解决民营企业用地。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制订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要统筹安排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用地。全县每年批准的民营企业用地不少于当年批准企业建设用地面积的50%。鼓励民营企业工业项目通过租赁、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使用经依法批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鼓励中小微企业使用园区标准厂房和盘活利用适宜的商业、服务业类地产。民营企业兴办规模化种植养殖项目所需用地,区别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分类办理供地手续。

五、健全民营经济发展的服务体系

(一)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民营中小微企业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由县工商局牵头推进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建立信用档案数据库,不断完善诚信评定工作。对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有关登记审核机构简化年检、备案等手续。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健全信用制度,建立信用自律机制。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由经贸科技局牵头整合资源,组建“大关民营经济信息网”,指导各乡镇开展网站建设工作,实现县、乡镇、企业联网。新闻媒体建立为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开展信息服务的平台,通过信息网络和新闻媒体为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政策法规、产业导向、行业动态、市场需求、技术项目、人才供求等信息服务。

(三)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联结区域内各类服务机构、行业组织,通过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资源统筹、功能互补、服务协同,增强服务功能。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服务补助、税费减免、专项奖励等方式,推动在工业园区、民营企业聚集区建立一批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服务评价和考核激励机制,培育服务品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提高行业自律和组织水平。建立中小企业律师法律服务团,提供法律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类机构为民营中小微企业开展设计、研发、试验、分析、检验检测、质量认证等服务。鼓励和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组织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按照“政府支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原则,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发展企业诊断、咨询、审计、资产评估、法律、专利代理服务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完善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维护中介服务秩序。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充分发挥其服务会员、行业自律、协调和监督等作用。组织和引导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人员提供辅导服务,提高创业人员创业成功率。

六、创优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结合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开展政风行风整顿,加强公务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培训,提高机关行政效能和政府管理水平。完善政府政务服务体系,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公共政策咨询窗口,深入推进网上审批和网上监察,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推行“四无”(无障碍准入、无刁难审批、无歧视办事、无拖延办结)服务,促进民间资本投资便利化。建立重大项目审批“统一受理制、项目代办制、快速转办制、并联审批制、办结告知制”等制度。在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实施网络申报纳税。主动服务、全程代理民营企业设立公司的有关手续。健全完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定服务工作体系。

(二)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鼓励和允许发展的项目,实行备案登记制;对确需审批和转报上一级审批的项目,县发改局、经贸科技局等投资管理部门要指导民营企业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备案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资料齐全、条件具备的核准或审批项目,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民营企业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由园区管委会代办项目审批手续。

(三)改进用地和环评审批服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条件的单独选址用地项目,实行土地征转供一并办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和工业园区范围内,民营企业用地按照批次用地方式报批,再按具体项目办理供地手续。民营企业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审批、登记、发证等,要件和手续齐备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县环保局采取提前介入、跟踪督办等措施,压缩审批时限,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审批时限分别压缩为30个、15个、10个工作日;加快引进和新增环评服务机构。

(四)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加强管理,坚决打击各种侵害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创造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监察、公安等部门积极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及时办理投诉案件,加大对损害投资环境、干扰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经营、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等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大力推行企业评议政府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对民营企业的经营权及财产进行扣押、查封,若涉及省、市、县确定的重点民营企业,必须同时报本级监察机关同意后执行。

(五)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费许可制度,坚决查处“四乱”(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吃拿卡要等损害企业经营环境的行为。加强对各项涉企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巧立名目、违规增加民营经济组织负担的收费,坚决予以查处、严肃追究责任。严格控制对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进行的各种检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一律不得下达定额罚款指标。清理、规范和简化涉企年检。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打破中介服务垄断,各有关部门督促中介机构合理收费,引导和鼓励企业自主择优选择中介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按法律法规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六)依法规范经营行为。通过引导、鼓励、惩戒等多种措施促进民营企业诚信守法、合法经营、安全生产、依法纳税、履行合同、注重信誉,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经营者爱国敬业、致富思源,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结合起来,营造和谐向上、积极进取的企业发展氛围。

七、抓实民营经济招商引资和转型升级

(一)加强招商引资。完善招商引资政策,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采取强有力措施,抓住当前东部沿海产业向中西部转移的有利时机,以县外大型民营企业、高科技企业和在本行业领先的民营企业为重点,实施“民企入县”工程。加大招商引资和“十企入县”工作力度,在引进大企业、大项目的同时,高度重视引进中小企业。充分发挥大关县劳动力资源优势,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积极引进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充分利用大关县丰富的生物和矿产资源优势,积极引进资源加工型中小企业;大力推进有实力、有优势、有人才的中小企业实施“请进来”战略。努力提高投资服务水平,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真正做到民营企业“无障碍进入,无障碍发展”。

(二)提高市场开拓能力。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建立产品营销联盟,联合开拓国内外市场。及时发布大关名优产品推荐目录,扩大政府采购和建设项目地产品招标采购的份额。中小微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参加重点和专业展会,由政府给予适当支持和补助。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电子商务,通过电子商务拓展市场,提高经营效率,促进快递业的发展。支持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开展面向中小微企业的培训和应用指导。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加快发展面向生产的现代物流、服务外包、信息、金融、科技、中介咨询等服务业;大力发展面向民生的旅游、文化、商贸流通、教育、医疗卫生、市政公用和物业、社区和社会化养老等服务业,积极发展农村服务业。

(三)引导民营企业集群发展。以工业园区为载体,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引导民营企业入园发展,形成产业聚集的特色园区。开展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建设工作,推动具有上下游企业分工协作的民营企业形成专业化产业集群。引导中小微企业围绕大企业和重点项目,以“专精特新”为方向,发展配套产业、关联产业,延长产业链和产品链,建立稳定的产、供、销和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引导小微型企业采取抱团方式共同开拓市场,培育商贸企业集聚区,发展专业市场和特色商业圈。

(四)推动民营企业技术进步。积极支持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开展技术改造,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支持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对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民营企业,其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以及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符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所列费用情况的,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五)强化质量管理。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增强商标、品牌和质量意识,实施名牌战略。加强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基础工作,支持和推动建立质量体系、标准体系、计量检测体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标准,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申报国家、省级和市级质量奖。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等品牌,进一步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六)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促进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煤电油运水等生产要素对优势企业优先保障,银行信贷、财政扶持资金对优势企业重点扶持,支持高成长性民营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民营企业循环发展,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以工业“三废”利用为重点的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等方面的相关产业。推动优势民营企业通过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并购重组,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企业竞争力。对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民营企业,县政府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七)鼓励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联合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信息化建设,增强企业竞争力。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规范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科学管理,规范经营,改进家族式管理。引导民营企业结合发展需要,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探索新的管理方法,优化人才、技术、资金、产销、信息等资源配置效率,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引导民营企业提高自身素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管理行为,完善组织制度,推进专业化协作和产业集群发展。加强民营企业党群组织建设,把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加强统筹协调,实施分类指导,努力实现党组织在民营中小企业全覆盖。增强民营企业家社会责任意识,强化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和职工归属感。

八、完善民营经济发展的保障措施和考核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将成立大关县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乡镇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建立领导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制度,县级领导每人挂钩1—2户重点民营企业,定期到企业调研,协调解决项目审批、用地、融资以及煤电油运等要素保障问题。

(二)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加快职业经理人体系和优势行业人才库建设力度,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吸纳各类人才。对引进的人才,实行与本地居民同等的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子女就学入托等政策。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和现代教学手段,通过短期培训、脱产培训、出省培训等多种形式,对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加强对城镇待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建立政府扶助、面向市场、多元办学的培训机制,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提高劳动者素质,为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培养更多的适用型人才。

(三)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县委、县政府将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列入重点督查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发展民营经济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排序通报。县经贸科技局要尽快制定民营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强化对年度发展目标任务的考核。实行民营经济发展上台阶奖励,对完成民营经济发展考核目标任务的乡镇、部门及企业,由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县委、县政府每三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优强民营企业、优秀民营企业家、中小企业服务示范机构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单位等。